税务部门曝光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时间:2026-06-05 18:4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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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曝光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建军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王建军作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2.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元春、王逢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郭宝山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郭宝山通过少申报其经营的武威宝山口腔医院营业收入、多列及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59.68万元。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7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党迎凤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充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王充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从此次曝光的5起案件来看,同一自然人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涉税风险的高发点。

“实践中,部分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误以为各企业分别完成申报便已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忽略了还需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的法定要求。”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田志伟指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全部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分开独立计税。若未按规定选择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会出现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重复扣除的情况。这些扣除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业间重复抵扣,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不实。

田志伟建议,对于同一自然人名下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严守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相关规定,既是规避涉税风险、守住合规底线的核心要求,也是维护个人纳税缴费信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稳运转的重要前提。相关投资者应全面梳理名下各经营主体的涉税管理现状,健全财务核算与涉税台账管理制度,清晰区分不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边界;主动强化税收政策学习,精准把握多处经营所得的申报规则与征管要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查自纠。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结束,针对汇算申报的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大家一定要认准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在填报时要全面准确,对于以往年度的错填事项,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轻信网上各类“退税秘笈”。同时,遇到问题不要慌。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冒用或误填,不用惊慌。如果是家属、亲友错误填报,应尽快协商修改;如果被陌生人冒用,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部门核实后将督促错填方修改相关信息。

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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